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范围:(一)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六)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