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范围:

(一)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四)农民家庭手工业;

(五)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六)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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