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应当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