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