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六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