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六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管理。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布局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