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六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发展规划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发展规划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发展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