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六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组织发展规划的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