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六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政府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序进度,落实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