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五章 发展规划的批准第三十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编制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