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