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五章 发展规划的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主体功能区规划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区域规划由规划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