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七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