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六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