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五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