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四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