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三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