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二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