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一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发展规划草案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衔接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