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发展规划草案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衔接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