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展规划的衔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下级发展规划符合上级发展规划;

(二)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本级和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