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衔接第二十条有效发展规划的衔接遵循以下原则:(一)下级发展规划符合上级发展规划;(二)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本级和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