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五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