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履行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衔接与论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