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箱、果皮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移动方案,报自治旗人民政府建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或移动。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