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下列行为:(一)野外吸烟;(二)上坟烧纸、烧香等;(三)野外用火照明、取暖、野炊;(四)火车、汽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扔烟头等火种;(五)可能引起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