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森林防火期内,因生产或者打烧防火隔离带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报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遵守野外用火的各项规定方可实施。

对施工爆破、实弹演习、烧茬地等,适用前款规定,并需预先通知毗邻地区。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