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农牧场经营者雇用季节性生产人员,须向地方公安机关和森林防火组织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雇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