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