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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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