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