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