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