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