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