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