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