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