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