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