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