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为商品生产、销售活动提供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