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