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条已废止为保护用户、消费者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