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