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情况的;(二)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或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