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情况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或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