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