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