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