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