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凡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污染物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