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凡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污染物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