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相关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