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