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移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与设立设施的气象主管机构协商一致、订立迁移协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